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9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御棠選任辯護人周元培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御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