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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