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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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 朴交簡 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施志揚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被告 黃豐盛
陳榮豐 (即和泰土木包工業)堂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朴交簡字第177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05年度朴交簡字第177號,被告黃豐盛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黃鏡芳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