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徐釗生
徐張秀梅 被告 林承韋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261號過失致死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李依達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