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9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品逸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品逸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與告訴人 陳怡如 達成和解,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黃姿育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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