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吳美齡 債務人余 秉謙
余正一 洪儀 青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爰債務人 余秉謙 前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余正一、 洪儀青 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之放款借據一筆(證1),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259,956元(證3),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務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1年之次日,若債務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1年之次日起(第5條第4項),按每1學期借款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第5條第4項):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百分之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民國(下同)104年9月30日至104年12月22日利率為百分之1.76,104年12月23日至105年3月29日利率為1.69%,105年3月30日至105年07月5日利率為1.62%,105年7月6日至105年7月31號利率為1.55%,105年8月1號以後利率為百分之1.15(證2)。
(三)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第6條)。
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第7條)。
查債務人自105年4月17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105年4月17日前繳納105年3月17日至105年4月16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之次日即105年4月18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259,956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5年9月30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後變更為百分之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請求之金額如上述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第9條):至於債務人余正一、洪儀青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正一、余│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69%│││259956│秉謙、洪儀│3月17日起│3月29日止││││元│青├──────┼──────┼───────┤││││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62%│││││3月30日起│7月05日止│││││├──────┼──────┼───────┤││││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55%│││││7月06日起│7月31號止│││││├──────┼──────┼───────┤││││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15%│││││8月01日起│9月29號止│││││├──────┼──────┼───────┤││││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9月3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正一、余│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9956│秉謙、洪儀│4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青│││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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