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上訴人 曾應翔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被上訴人 曾秉爵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劉靜芬 律師被上訴人 曾秉瑜 被上訴人 曾琝媗 即 曾鳳蘭 被上訴人 曾鳳姿 被上訴人 曾秉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