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7年度訴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國和指定辯護人周君強律師被告陳宥睿
柯錦莉 (原名: 尤錦莉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徐仲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黃右萱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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