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韻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肆拾陸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肆萬陸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