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原告 楊東貴 被告 田文智
朱偉文 林拓融 王雪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8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黃司熒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