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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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中簡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郁驊上列被告因犯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侯郁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侯郁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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