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 陳宣孝 被告 黃郁媞
王毓雯 王俐蓉 劉家妤 邱俊霈 洪堂閔 黃殿儀 楊志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上開裁定已於111年3月24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上開裁定之送達證書、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足憑,是依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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