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救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玥安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林柏男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名下無任何財產,無資力支付聲請費及郵務送達費,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核准法律扶助在案,故依消債條例第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本件暫免繳納清算費用等情,業據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經核並無不合,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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