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5號
105年度家訴字第60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鄭郡郎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被告 鄭佳心 訴訟代理人 鄭鄞郎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陳珍珍 新北市○○區○○路○○巷○號
陳智文 雲林縣○○鄉○○村○○路○○○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曜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9日上午11時0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