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乃菁 代理人 陳昭成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76號)未成立後,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⒉應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
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⒋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⒌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列表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內容為何?(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保單影本到院供核。
⒍債權人清冊部分: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已向本院陳報對債務人有信用貸款債權,惟債務人漏列此部分債權,請重新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⒎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並須陳
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明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