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廖秀琴 被告 李育慈
張益峰
沈果中
李張崴
葉文傑
吳銘宏 (原名 簡銘宏 )
洪佳薇
蔡奕婕
蔡貽君
林易成
許清泉
游佳蓉
簡鈺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廖秀琴對被告李育慈、吳銘宏、洪佳薇、沈果中、蔡奕婕、蔡貽君、李張崴、 蔡文傑 、林易成、許清泉、游佳蓉、簡鈺輝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又本件被告張益峰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亦爰依前揭規定,將此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