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雅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章雅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呂俐雯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