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包,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明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罪嫌不足,經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7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殘渣袋1個(保管字號:屏東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
564號),經警方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報告單、檢驗照片附卷可查,可見該扣案物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均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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