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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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補字第二六二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 陳一芳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零六百三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