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訴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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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訴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易字第10號原告 鄭素貞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賴聖子 等4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196號),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於101年4月19日準備程序具狀追加請求被告賴聖子等4人再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865,000元,應徵裁判費44,119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時未繳納,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