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174號聲請人 楊勝良 (即參加人)上列聲請人對於當事人 楊勝恩 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之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之法律上地位,因當事人一造之敗訴,依該判決之內容將直接或間接受不利益,若該當事人勝訴,則可免不利益而言。若不具法律上之利益,聲請人聲請為訴訟參加,即不應准許。
二、查當事人楊勝恩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之確認租賃關係存在訴訟,其確認判決之效力僅存在於楊勝恩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之間,不及於其他第三人,故本件聲請人聲請為訴訟參加云云,欠缺法律上之利益,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 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