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833號上訴人 張人杰
號5樓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 律師被上訴人 周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上當事人間因返還定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鄭威莉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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