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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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尚彬原名馮文志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尚彬原名馮文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尚彬原名馮文志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2)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71號判決、本院109年度聲字第666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899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