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貴堂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貴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貴堂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8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年4年3月,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36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884號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61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6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