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9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亞興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亞寶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 律師
吳龍建 律師陳秉宏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志平 上訴人即被告 楊旺建 上訴人即被告 楊允 有上列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亞興、楊亞寶、楊志平、楊旺建、 楊允有 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亞興、楊亞寶、楊志平、楊旺建、楊允有(下稱被告楊亞興等5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訊問後,認被告楊亞興等5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7年8月9日執行羈押,至107年11月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楊亞興等5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楊亞興等5人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楊亞興等
5人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