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22號原告 邱建雄 被告 余詠鈴余武妹
陳能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詠鈴即余武妹(註:原告誤載為許余五妹)、陳能鎮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新竹縣○○鎮○○段○○○○號土地於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100元,按原告主張被告間買賣上開土地面積3,355.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1計算為945,528元【計算式:(3,355.1x1/11x3,100=945,52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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