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六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一八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錄音機壹台、錄音帶壹捲、帳冊壹本、簽注單拾張、簽詩肆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至六行『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中旬某日起,在台中市○區○○路二二四之三之十九號自宅之公眾得出入場所,私設「六合彩」、「臺灣大樂透」簽賭站供不特定之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即以核對香港六合彩及我國公益彩券大樂透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嗣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七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帳冊一本、簽注單十張、傳真機一台。』應補充更正為『先後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九十四年二月中旬某日起,連續提供台中市○區○○路二二四之三之十九號三樓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分別私設俗稱「香港六合彩」(其中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七月中旬某日止,因車禍受傷未經營)、「臺灣大樂透」之簽賭站,聚集不特定賭客撥打裝設上址之0000000000號電話簽注號碼,以核對每星期二、四或六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及每星期四臺灣大樂透所開出之樂透彩六個中獎號碼之方式賭博財物,每注下注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元,凡賭客簽中其中二個中獎號碼(俗稱二星),即可得五十七倍之彩金,簽中其中三個中獎號碼(俗稱三星),可得五百七十倍之彩金等,未簽中之賭金則歸甲○○所有,甲○○藉此牟利,迄今獲利六萬元左右。嗣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十九時二十分許,為警在台中市○區○○路二二四之三之十九號三樓搜索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賭博所用之傳真機一台、錄音機一台、錄音帶一捲、帳冊一本、簽注單十張、簽詩四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