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45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於民國95年4月4日因贓物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00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再經本院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尹良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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