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3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臺北縣汐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本院95年度易字第1494號〕,聲請解除出境限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再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解除出境限制。
理由
壹、聲請人即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聲請准予解除出境限制;查被告前經本院通緝,民國〔下同〕96年5月19日經警緝獲歸案,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事實,惟無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提出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解除出境限制,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再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解除出境限制。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