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05號上訴人丙○○
庚○○丁○○乙○○辛○○○甲○○
號己○○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莉萍 被上訴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05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5,000元○○○鄉○○段大潭小段81地號土地面積43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500元=1,0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