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俊忠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正本附卷足憑。又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此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佐,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