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9號聲請人 張雅菁 相對人財團法人真光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真光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真光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至三條、第六至八條、第十至十五條、第十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真光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真光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新舊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函等件,請求裁定准予變更如附件即財團法人 廖朝欽 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三、經查,財團法人真光教育基金會於民國109年2月20日召開第三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且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真光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有上揭會議紀錄影本、財團法人真光教育基金會之新、舊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函等件在卷可稽。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一至三條、第六至八條、第十至十五條、第十七條,核屬對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補充,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上開部分之捐助及組織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除上開准許部分外,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四至五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八至十九條僅條次變更或文字調整,尚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為必要處分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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