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4號聲請人 張安麒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