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532號債權人 楊英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美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台端為債權人之釋明文件。
二、提出對債務人李美玲之請求釋明文件(台端所提文件無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姓名)。
三、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未約定者,利息之請求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並應以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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