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3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二一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0│1│100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