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5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乙○○已於民國97年3月23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