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96年度訴字第13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