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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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46號上訴人即原告圓洲商務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間因110年度勞簡字第46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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