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 李淑芬
陳彥伶 陳鈺婷 陳芃叡 陳昭穎 被告 劉林玉琇
劉婷瑀 劉韋詺 劉仟妤 劉震輝 劉佳豪 劉建佑劉鴻榮
劉鴻炎
劉鳳雀 劉鴻亭 劉竹旺 劉雪貞 劉家佑劉聰賢
劉廷芳 劉恒助劉庭淑
劉秀娟 劉廷裕 劉瑞彬 劉瓊霞劉素霞 劉久男 黃玉玲 陳秉瑋 陳美智 陳福裕 陳福全 陳美花 吳瓊珠 陳德保 陳德勝 陳施雪霞 陳曉琪陳蒼祈
陳爵文 陳筱惠 陳美珍 陳福龍
林陳阿招 林艷秋 林文祥 林文治 林艷飛 林春蓮 林培枝 陳武雄 陳美芳 陳美君陳美瑞
陳俊仁 陳美惠 陳永松
陳永和 陳楚中陳芝民
陳俊霖陳進忠
陳美如 陳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提存款補償金新臺幣(下同)55萬8620元,而依原告等人所附陳金地(即 陳福序 之祖父)繼承系統表,其潛在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40分之1,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9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