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 李淑芬
陳彥伶 陳鈺婷 陳芃叡 陳昭穎 被告 劉林玉琇
劉婷瑀 劉韋詺 劉仟妤 劉震輝 劉佳豪 劉建佑 即 劉鴻榮
劉鴻炎
龍 劉鳳雀 劉鴻亭 劉竹旺 劉雪貞 劉家佑 即 劉聰賢
劉廷芳 劉恒助 即 劉庭淑
劉秀娟 劉廷裕 劉瑞彬 劉瓊霞 陳 劉素霞 劉久男 黃玉玲 陳秉瑋 陳美智 陳福裕 陳福全 陳美花 吳瓊珠 陳德保 陳德勝 陳施雪霞 陳曉琪 即 陳蒼祈
陳爵文 陳筱惠 陳美珍 陳福龍
林陳阿招 林艷秋 林文祥 林文治 林艷飛 林春蓮 林培枝 陳武雄 陳美芳 陳美君 即 陳美瑞
陳俊仁 陳美惠 陳永松
陳永和 陳楚中 即 陳芝民
陳俊霖 即 陳進忠
陳美如 陳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提存款補償金新臺幣(下同)55萬8620元,而依原告等人所附陳金地(即 陳福序 之祖父)繼承系統表,其潛在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40分之1,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9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