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5488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蔡成立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提出蔡成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0年5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