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添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添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添丁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4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4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3罪,分別為踰越窗戶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罪,其等犯罪類型、動機及所侵害法益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與上開3罪之犯罪類型、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同,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低,並考量受刑人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載,其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09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踰越窗戶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15日111年7月26日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前之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62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803號、112年度偵字第1214、1415、14384號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8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611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104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394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31日112年7月28日112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611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104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394號確定日期111年10月12日112年9月19日112年12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034號(執行完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214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0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115號編號1、2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1至3曾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罪名竊盜罪(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11年8月27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803號、112年度偵字第1214、1415、14384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104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12年7月28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104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確定日期112年9月19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215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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