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9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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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1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99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莊連發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莊連發因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罪刑,曾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裁判書各1份在卷足憑,是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自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至5之刑期總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指不得併合處罰等情事,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足稽,是聲請人所提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時間(如附表編號3至5均係於民國112年3至4月間)、罪質(如附表編號1、3至5均為施用毒品類型犯罪)、行為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量刑情形及受刑人對於定執行刑之意見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未充分考量責任原則之要求,因受刑人所觸犯之案由皆屬同一性質,屬於病態之行為,更似自戕之狀態,對於社會他人權益未俱絲毫侵損,又受刑人已屆存稀之齡,體弱多病,且家中有蒼老多病老婆及失智的胞弟,皆殷殷期待受刑人能及早返鄉負起眷養之責,懇請體恤下情得予受刑人自新之機會,從輕量刑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再者,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附
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各罪均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就附表編號2、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亦經受刑人簽立定刑聲請切結書,聲請檢察官定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原裁定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8月、6月、8月、3月、8月,合計為有期徒刑2年9月);再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42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是法院再為更定應執行刑時,亦應受該等內部界限之拘束,亦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所定應執行刑(11月)與附表編號3至5所定宣告刑(8月、3月、8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6月,是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未逾越前述定刑之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
㈡原審已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編號3至5
均係於112年3至4月間)、犯罪類型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編號1、3、5)、施用第二級毒品(編號4)、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編號2)、行為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量刑,且參酌受刑人對於定執行刑之意見,針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所定應執行刑已予受刑人相當程度恤刑之衡酌,並權衡受刑人有多筆毒品前案紀錄所呈現之人格特質,足認原審定刑裁量尚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顯然過重而責罰顯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公平原則及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旨趣,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五、受刑人抗告意旨置原裁定業已給予大幅定刑折扣不論,泛謂本件應考量受刑人所為均屬同一性質犯罪,為病態行為,屬自戕狀態等語,均係其個人主觀意見,所述家庭因素,則屬論罪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難能採為審核原審定應執行刑適法性及妥當性之依據。原裁定並無濫用裁量權等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吳祚丞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