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博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博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博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1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鄭昱仁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