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13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莊瑄環 債務人 劉宜儒 (原名: 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叁萬玖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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