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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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明淵 即巨峰企業社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文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909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利率│票據號碼│││(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001│10,000元│103年8月10日│6│DD265902│├──┼────────────┼────────────┼───────────┼────────────┤│002│10,000元│103年10月10日│6│DD265904│├──┼────────────┼────────────┼───────────┼────────────┤│003│10,000元│103年11月10日│6│DD265905│├──┼────────────┼────────────┼───────────┼────────────┤│004│10,000元│103年12月10日│6│DD265906│├──┼────────────┼────────────┼───────────┼────────────┤│005│10,000元│104年1月10日│6│DD265907│├──┼────────────┼────────────┼───────────┼────────────┤│006│10,000元│104年2月10日│6│DD265908│├──┼────────────┼────────────┼───────────┼────────────┤│007│10,000元│104年3月10日│6│DD265909│└──┴────────────┴────────────┴───────────┴────────────┘※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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