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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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育興
陳俊豪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47號、第1355號、第1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育興、陳俊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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