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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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基簡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敬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591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陳敬舜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時,所持有第一級毒品之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刑之酌科:審酌被告有濫用藥物前科,經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後,仍無法悔改,執迷不悟,施用毒品雖屬自傷行為,對於社會危害不大,然考量被告易受外在環境影響,亟需稍長時間與原有生活環境隔離,並衡以被告犯罪動機、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彭淑芳【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1591號被告陳敬舜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號3樓居基隆市○○區○○路○○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敬舜前2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後於民國87年8月15日、99年12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分別由本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2724號及99年度毒偵字第15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其自願參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規劃之毒癮戒斷療程(美沙冬)計畫後,經該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63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5月18日確定(至103年5月17日期滿,尚未撤銷)。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於前開緩起訴期間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海洛因之犯意,於101年7月19日14時許,在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阿澎 」男子位於基隆市○○區○○○路基隆港碼頭附近(正確地址不詳)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再以火點燃香煙吸食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101年7月21日9時30分許,因其係列管毒品人口,為警通知到局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陳敬舜於偵詢時之│被告坦承有前述施用海洛因│││供述。│之行為│├──┼──────────┼────────────┤│二│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經警採集被告尿液送驗,│││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鑑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足證被告有上述施用海│││編號:Z000000000000│洛因之犯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2.被告於101年7月21日9時│││公司101年8月15日濫用│35分許經警採集尿液送驗│││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仍檢出嗎啡濃度達407│││紙。│ng/ml之事實。│├──┼──────────┼────────────┤│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施用毒品紀錄。│││表、法務部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檢察官蔡妍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曉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