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79號106年度聲字第1733號聲請人即被告 何枝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犯案後深感悔悟,因被告所騎機車須按月繳納貸款,被告遭羈後而無法繳納,恐被告家中年邁母親遭機車行控告詐欺、侵占,被告家中經濟原本全賴母親支撐,但因經濟不景氣,被告母親已身無分文,且被告母親行動不便,又無謀生能力,終日以麥片、醬油、豆腐乳等物度日,爰具狀聲請准許停止羈押,以便讓被告於服刑前賺取金錢以供養母親並賠償被害人,若經具保釋放後,被告願每週至警局報到,如有再犯願受重刑之處罰,又本件案情明朗,被告亦坦承不諱,應無羈押必要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搶奪及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繫屬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甫因多件搶奪案及多件竊盜案於105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復於106年10月18日再犯本案之數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故於106年11月27日裁定羈押在案,而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聲請意旨所述照顧家庭等事由云云,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而有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且被告仍可尋求親友或相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是被告所提事由,並不符合法定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況被告因本案業經本院於106年12月27日判決,就所犯竊盜罪2罪與傷害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就搶奪部分亦判處有期徒刑9月,審酌被告所涉各項情節,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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