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41號聲請人 劉裕宏 相對人 劉政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98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下稱嘉義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分會審查表1份為證。又聲請人以相對人因智能缺陷受鑑定為輕度身心障礙,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而聲請輔助宣告及選定輔助人,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