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12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志誠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訟訴法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
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
附件: